李自辉、陈江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5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598号案件名称
李自辉、陈江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自辉;陈江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598号原告:李自辉,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江超,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自辉与被告陈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自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李自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辉撤诉。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游伟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