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举、李啟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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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397号案件名称
王顺举、李啟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顺举;李啟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397号被执行人:王顺举,男,1958年6月2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李啟贤,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顺举、李啟贤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顺举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李啟贤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二、被执行人李啟贤主动履行了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已上缴国库。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啟贤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李啟贤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及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经向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啟贤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经到被执行人李啟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沙冲居委会调查调查,被执行人李啟贤在该居无任何财产。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啟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啟贤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本案罚金1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家 勇审判员 罗 天 勇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华(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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