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春、郭小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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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4175号案件名称
彭万春、郭小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彭万春;郭小翠;黄聚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4175号原告:彭万春,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郭小翠,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黄聚科,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彭万春、郭小翠与被告黄聚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彭万春、郭小翠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春、郭小翠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聚科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春、郭小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万春、郭小翠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琼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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