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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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869号案件名称
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韩慧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869号原告: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3团文化小区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350693K。法定代表人:李嘉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韩慧,女,1983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103团。原告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慧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浩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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