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祥、韩顺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6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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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6163号案件名称
高智祥、韩顺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智祥;韩顺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6163号 申请人:韩顺义,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联系电话:1380911XXXX韩顺义,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6403213410,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寺村居民一区190号。联系电话:13809113225。被申请人:高智祥,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联系电话:1380911XXXX高智祥,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6406020813,现住延安市新城鲁艺1号苑10号楼1单元1201室。联系电话:13809118703。申请人韩顺义与被申请人高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顺义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智祥名下价值379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韩顺义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投保3792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顺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智祥名下价值379200元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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