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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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01号案件名称
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汪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01号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桂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翔,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怡雯,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汪某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珑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01号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桂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翔,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怡雯,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汪某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珑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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