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1等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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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62号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等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2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西南庄村。 被告:张某1,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张庄村。 被告:张某2,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张庄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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