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张某1等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62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等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2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西南庄村。        被告:张某1,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张庄村。        被告:张某2,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张庄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