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朝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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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91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朝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朝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4910M。法定代表人:张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朝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朝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黔052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朝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元、执行费12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朝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朝华立即履行本院(2020)黔052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华至今未履行。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朝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本院已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刘朝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本院依法到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朝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鱼泉路79号2幢1单元1-2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18)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507983号)属于被执行人刘朝华所有,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23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经本案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房屋所在地核实,未找到该房屋实际坐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请求法院查封该房屋,不要求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四、本院依法到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朝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卢作孚路268号8幢9-1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00109009017GB00062F00020041)已于2015年出售转移登记到案外人张映川名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朝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天 勇审判员 段 家 勇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峰(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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