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忠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晋03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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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刑申11号案件名称
孙传忠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传忠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晋03刑申11号 孙传忠:你对本院(2017)晋03刑终173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不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重审。关于你所提不认识被害人,未向被害人收取15万元人民币的申诉理由,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包括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实,你在张某、郑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弟弟王某现金15万元,证据确实充分,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没有谎称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处处长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疏通关系挖矾石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1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谎称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处处长,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关于你所提始终与证人张某保持联系,并有多次金钱来往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后拒不返还,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原审以诈骗罪对你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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