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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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32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永昌大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城关镇解放路和顺佳苑销售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贺明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大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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