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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照兴、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125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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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125民初1248号
  • 案件名称

    曾照兴、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横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曾照兴;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横峰县红土情种养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248号原告:曾照兴,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下茅坪上德路一河两岸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5MA38H2KR6T。经营者:余一飞。被告:横峰县红土情种养专业合作社,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葛源镇清湖村港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112506079640X3。法定代表人:周小华。原告曾照兴与被告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横峰县红土情种养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曾照兴以被告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已赔偿1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对被告横峰县聚丰酒业商行、横峰县红土情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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