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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增利、孙建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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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增利、孙建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增利;孙建秋;李建公;孙从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赵军祥,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增利,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建秋,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建公,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从焕,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孙增利、孙建秋、李建公、孙从焕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06951.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100元(已履行),剩余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孙增利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3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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