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增利、孙建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增利、孙建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增利;孙建秋;李建公;孙从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赵军祥,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增利,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建秋,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建公,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从焕,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孙增利、孙建秋、李建公、孙从焕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06951.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100元(已履行),剩余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孙增利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3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7)辽0303民初3421号之一 下一篇 李扬与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