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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王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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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25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王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王江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48686153,住所地睢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江,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王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4执25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柯柯审判员  李 欢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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