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祝师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辖终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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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辖终40号案件名称
李建明、祝师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建明;祝师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师彬,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洋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明,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上诉人祝师彬因祝师彬与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民初2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祝师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7月,上诉人收到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上诉人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行某某,并不能证实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其物权要求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其付款给上诉人,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混淆了本案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请求支持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建明以被告祝师彬未向其归还借款为由,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祝师彬称双方就案涉8000元并非借款,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洋县,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刘新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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