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叶柯鹏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5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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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5267号案件名称
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叶柯鹏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付叶柯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52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国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斯斯,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叶柯鹏,男,199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叶柯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9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付叶柯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付叶柯鹏支付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快件费169,462元,支付原告上海畔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9,462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付叶柯鹏还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845元,收缴后上缴国库。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8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找,被执行人实际地址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叶柯鹏名下号牌为川CQ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自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自动解除),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施风雅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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