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莉霞、李颜林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恢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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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恢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莉霞、李颜林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莉霞;李颜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恢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莉霞,女,生于1981年9月8曰,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李颜林,男,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莉霞与被执行人李颜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颜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莉霞夫妻共同财产372365.50元及子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7日、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部份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汽车一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颜林的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颜林有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颜林的相关银行帐户,并于2021年8月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颜林的银行帐户存款90079元,此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宋莉霞。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颜林名下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川ZL××××)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宋莉霞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处置。本案执行标的372365.50元及子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截止2021年6月,被执行人李颜林应支付子女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已全部履行完毕。对应支付的夫妻共同财产372365.50元已履行226054.7元,尚欠146310.8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颜林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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