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鹏举、江军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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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1078号案件名称
董鹏举、江军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鹏举;江军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董鹏举,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江军伟,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杞县。董鹏举与江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军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董鹏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11日至计算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被执行人江军伟负担,因江军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董鹏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军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军伟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三、2021年9月1日,委托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军伟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向被执行人江军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董鹏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苗 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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