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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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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194号
  • 案件名称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194号     原告:刘洋,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小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洋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  判  长    司  芳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樊  惟  珊    书   记  员   张      静     - 2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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