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韶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4民初2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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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404号案件名称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韶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韶关日报社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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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20404号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被告:韶关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林伟新。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著图公司)与被告韶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著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日报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著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韶关日报社: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7张摄影作品;2、赔偿著图公司经济损失40,500元;3、赔偿著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66元,包含100元交通费、100元文件制作费及166元公证费用。事实和理由:作者E系美国籍专职摄影艺术家,其先后在XXXXXXX大学、XXXXX大学XXX分校获得美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主修美术摄影。2015年初其独立构思和创作了涉案系列摄影作品《REMOVED》,该套作品采用略去被拍摄者手中手机的拍摄思路并搭配黑白底色以产生极强的视觉效果,进一步表达手机等人工制品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作品完成后在其个人网站www.XXXXXXX.social上首次发表。美利坚合众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美国籍摄影师E所创作的《REMOVED》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的承认和保护。著图公司通过作者出具并经公证的《作品授权声明》获得了涉案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时,作者E还授权著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港澳台)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的任何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诉讼行为),并有权独立获得赔偿金。韶关日报社于2015年10月18日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微信公众号“韶关新闻网”发表的《震撼人心。这个摄影师P掉了所有人的手机……》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共27张摄影作品,侵害著图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著图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著图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韶关日报社书面答辩称:一、韶关日报社未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涉案文章具有呼吁大众放下手机感受生活的正面价值导向,在已经标明著作权人以及转载人的情况下,将在“视觉志”公众号中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二次转载,未影响作品的合理使用,更未不合理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涉案文章至今539次阅读量,引流效应十分有限,且未带来任何市场效应。二、著图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涉案图片系日常生活中的人物摆拍,创作难度不高,市场价值有限。经查,著图公司批量案件均采用涉案公证书作为证据,可知著图公司在上述案件实际中产生的取证成本及维权成本较低,所谓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金额明显不合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著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国籍摄影师E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创作了系列摄影作品《REMOVED》,该套作品采用略去被拍摄者手中手机的拍摄思路并搭配黑白底色以产生极强的视觉效果,表达手机等人工制品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2015年2月在其个人网站www.XXXXXXX.social上首次发表。2019年12月26日,E将《REMOVED》系列摄影作品中的80幅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分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E于2020年1月6日出具《作品授权声明》,本人:E,简称:E,笔名:E,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国籍:美国,护照号码:XXXXXXXXX,个人网站:www.XXXXXXXXXXXXXXX.com/www.XXXXXXX.social。本人将拥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附件三:授权作品图样共80张)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权利)授权给著图公司。授权的权利类型为专有使用权,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时间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同时,授权期间自2020年1月10日向前追溯至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著图公司有权独自以自己名义行使并授权第三方行使本声明所涉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著图公司有权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犯本声明所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而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一切行为),并有权独立获得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相应赔偿金或授权费后本人不再就相应纠纷再次主张权利。著图公司有权在合作期间内,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并在上述授权条件内,独自将本协议中本人所授权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授权给中国大陆地区的第三方公司行使。E于同日来到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前述《作品授权声明》上签名。韶关新闻网公众号的账号主体系韶关日报社。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2021)沪普证经字第24号公证书,公证处受理著图公司的申请,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还原了出厂设置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四七一、依次返回到第四六三步操作后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韶关新闻网”,截屏。四七二、触击“韶关新闻网”,显示相应内容,截屏。四七三、触击“关注”,显示相应内容,截屏。四七四、返回到上一操作后界面,触击界面中的“﹥”,显示相应内容,截屏。四七五、返回到上一步操作后界面,触击“/”,在搜索栏中输入“e”,截屏。四七六、触击“搜索”,显示相应内容,截屏。四七七、触击“震撼人心。这个摄影师P掉了所有人的手机……”显示相应内容,截屏。四七八、滑动手机屏幕,对相应内容依次截屏。上述截屏页面内容显示:韶关日报社于2015年10月13日在微信公众号“韶关新闻网”发表的《震撼人心。这个摄影师P掉了所有人的手机……》一文中使用了E《作品授权声明》附件中的27张图片,对应附件三作品图样编号为1、4、28、8、9、20、27、39、23、16、33、5、6、2、30、11、13、34、38、29、36、12、14、25、10、2、15。韶关日报社在文章底部加载有“分享朋友点击右上角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找公众号或搜索微信号关注我们”“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等内容。审理中,著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于2021年1月18日开具的*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增值税发票一张10,000元。著图公司称该公证书用于60件诉讼案件的取证,故每件案件主张公证费166元。另查,美利坚合众国与我国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证实。本院认为,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E所属美国与中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E所创作的《REMOVED》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涉案27张图片首次发表于E个人网站上,分别于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E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现著图公司经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独立获得赔偿金。韶关日报社在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27张涉案图片使用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著图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关于赔偿金额,著图公司主张法定赔偿,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著图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韶关日报社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著图公司对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开支调整为366元,虽未提供交通费、文件制作费等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维权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对该项诉请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著图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使用涉案27张摄影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韶关日报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韶关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300元、合理开支2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韶关日报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袁 欣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林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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