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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邢淑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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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589号
  • 案件名称

    李刚与邢淑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邢淑静;李刚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589号原告:李刚,男,199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帆,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楠,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淑静,女,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原告李刚与被告邢淑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广盾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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