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菲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91民初6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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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91民初6586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菲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菲;深圳市利派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91民初6586号原告: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敬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琼。被告:梁菲。被告:深圳市利派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思。原告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菲、深圳市利派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原告已缴纳),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法院退回1266元。又因原告撤诉,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291元。审判员 谭文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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