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勇智、单勇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03号案件名称
单勇智、单勇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单勇智;单勇智;雷小民;雷小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民,男性,1968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单勇智,男性,1983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大荔县县。本院在执行雷小民与单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单勇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案件款2000元兑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春业、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3民初4094号 下一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刘垒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恢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