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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勇智、单勇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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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03号
  • 案件名称

    单勇智、单勇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单勇智;单勇智;雷小民;雷小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民,男性,1968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单勇智,男性,1983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大荔县县。本院在执行雷小民与单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单勇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案件款2000元兑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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