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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业、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3民初4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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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民初4094号
  • 案件名称

    朱春业、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春业;孟令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3民初4094号原告:朱春业,男,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孟令清,男,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朱春业与被告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原告朱春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减少)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后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业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38元,退回原告213元)由原告朱春业负担。审判员  黄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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