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业、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3民初4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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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民初4094号案件名称
朱春业、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春业;孟令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3民初4094号原告:朱春业,男,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孟令清,男,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朱春业与被告孟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原告朱春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减少)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后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业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38元,退回原告213元)由原告朱春业负担。审判员 黄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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