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辉、张群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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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09号案件名称
曹辉、张群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辉;张群威;刘旭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09号原告:曹辉,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张群威,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旭永,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曹辉诉被告张群威、刘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曹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曹辉负担。审判员 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茂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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