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宏祥、刘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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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06号案件名称
姬宏祥、刘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姬宏祥;刘德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506号 原告:刘德仁,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姬宏祥,男,34岁许,汉族,住志丹县。原告刘德仁诉被告姬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给被告姬宏祥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原告刘德仁所提供被告姬宏祥的住所地错误,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姬宏祥的详实住所,原告无法提供,致使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德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米晓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伟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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