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美侠、丁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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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297号案件名称
马美侠、丁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美侠;丁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297号申请执行人:马美侠,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丁明明,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马美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5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马美侠因长期另案参与分配,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2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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