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廷梅、曾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16号
  • 案件名称

    方廷梅、曾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方廷梅;曾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6号原告: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涛,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方廷梅与被告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廷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