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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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案件名称
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原告:李钦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3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显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钦杰与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原告:李钦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3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显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钦杰与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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