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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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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
  • 案件名称

    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钦杰;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原告:李钦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3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显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钦杰与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49号原告:李钦杰,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3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显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钦杰与被告四川北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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