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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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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5号
  • 案件名称

    李伟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伟;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5号原告:李伟,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李伟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支付独生子女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李伟原系金泰集团公司员工,于2000年退休,李伟曾到单位多次索要一次性养老补助,但金泰集团公司一直未支付。金泰集团公司辩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28日实施,李伟于2000年退休,李伟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李伟于1982年5月生育一女,后取得独生子女优待证。李伟于2000年4月在金泰集团公司处退休。2021年8月5日,李伟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8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2号仲裁决定书,以李伟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李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李伟曾为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伟于2000年4月退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李伟要求金泰集团公司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向其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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