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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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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6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陈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6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3198306081520,汉族,住呼玛县烟草小区门市云天化农资商店。被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6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6106070915,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兴某,男,1967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709249314,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陈某、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主体错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李恒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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