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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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62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陈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6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3198306081520,汉族,住呼玛县烟草小区门市云天化农资商店。被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6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6106070915,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兴某,男,1967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709249314,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陈某、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主体错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李恒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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