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李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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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37号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毛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呼玛县白银纳乡胜利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黑河市嫩江市工业示范基地。本院在执行毛某与李某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虽然有车辆但均已抵押无法处分,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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