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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李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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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37号
  •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毛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呼玛县白银纳乡胜利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黑河市嫩江市工业示范基地。本院在执行毛某与李某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虽然有车辆但均已抵押无法处分,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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