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琳、张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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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432号案件名称
陈玲琳、张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玲琳;张显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432号原告:陈玲琳,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张显春,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陈玲琳与被告张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玲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玲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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