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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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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81号
  •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邹某;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呼玛县石油小区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565170330Q,住所地呼玛县创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该公司。本院在执行邹某与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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