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平、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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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案件名称
陈小平、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小平;袁本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原告:陈小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袁本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小平与被告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原告:陈小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袁本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小平与被告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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