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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平、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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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
  • 案件名称

    陈小平、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小平;袁本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原告:陈小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袁本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小平与被告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8号原告:陈小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袁本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小平与被告袁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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