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伟林、易红园与胡湘勇、易红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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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50号案件名称
许伟林、易红园与胡湘勇、易红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伟林;易红园;胡湘勇;易红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申请人:许伟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易红园,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湘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易红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5919192021000098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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