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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文乾、连文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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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87号
  • 案件名称

    连文乾、连文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连文乾;连文乾;杨小刚;杨小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性,1987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被执行人:连文乾,男性,1961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与被执行人连文乾买卖合同纠纷(2021)陕0525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986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执行费348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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