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文乾、连文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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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87号案件名称
连文乾、连文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连文乾;连文乾;杨小刚;杨小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性,1987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被执行人:连文乾,男性,1961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与被执行人连文乾买卖合同纠纷(2021)陕0525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986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执行费348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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