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其龙、张应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其龙、张应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其龙;张应增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其龙,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应增,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王其龙与张应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900元,已执行标的22,041.29元,未执行标的110,858.7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应增名下银行存款12,041.2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税务、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应增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张应增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剩余案款110,858.71元被执行人张应增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0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