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刘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27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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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执27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刘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刘恒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7执2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沈悦。被执行人:刘恒,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恒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7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477.38元、利息1135.37元(截至2020年6月21日)、分期手续费874.77元及违约金747.91元,合计人民币14235.43元,并支付以本金1147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7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由于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9343.78元。立案执行后,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且权利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507执2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秦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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