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彬,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小区18-5-402。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1080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92.5元,已执行9,221.01元,未执行9,371.4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鲁传保、哈米·依米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78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刘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274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