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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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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李彬;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彬,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小区18-5-402。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新疆金世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1080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92.5元,已执行9,221.01元,未执行9,371.4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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