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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司、邯郸*****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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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153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公司、邯郸*****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公司;邯郸*****公司;乔某某;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鑫岭大厦二十四层2409-2411号。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明珠花园C区。被执行人:户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明珠花园C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乔某某、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乔某某、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乔某某、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1098082.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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