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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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391号案件名称
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章晨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391号申请人: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路1179号第一幢楼。法定代表人:陈彩明。被申请人: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89号2号厂房北段。法定代表人:章晨英。被申请人:任建峰,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申请人:章晨英,女,197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审理申请人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章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章晨英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章晨英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丽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 菲书 记 员 吴静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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