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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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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
  • 案件名称

    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学会;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481号原告:吴学会,女,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山路洪山宾馆对面2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FQ5TCXP。经营者:王红利,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吴学会与被告七星关区娇婷美容会所洪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学会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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