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69号案件名称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69号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法定代表人:张成亮,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百花井恢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4978R。法定代表人:解光熙,总经理。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信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晓俊、马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30号 下一篇 宁某、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3民特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