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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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670号案件名称
武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武某某;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3040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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