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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新31民辖终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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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民辖终55号
  • 案件名称

    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南大门3楼东侧A3区块。        法定代表人:周建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古宰尔西路40号-3。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孜江·阿巴百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9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9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该案应当移送至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伽师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21)新3129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认为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本案纠纷属于房屋租赁纠纷中的租金支付纠纷,讼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已经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即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将该案移送至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故上诉人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9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伽师县内,双方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应当认定为协议管辖无效。因此,伽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赛麦提审判员    阿布都克里木·玉素甫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阿布来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丽尼葛尔·阿不都吾甫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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