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学、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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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1033号案件名称
何明学、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何明学;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何明学,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法定代表人:季赛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23区椿树路北侧火洲国际商贸城528号1号B段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赛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学申请执行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何明学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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