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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圆圆、过长生等沈越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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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972号
  • 案件名称

    闫圆圆、过长生等沈越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闫圆圆;过长生;沈越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闫圆圆,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过长生,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越林,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闫圆圆、过长生与沈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3,207.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3,207.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7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银行账户2个,冻结网络资金账户2个,冻结被执行人保单3张,因金额较小不足以抵偿本案案款未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记录;        三、2021年9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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