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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辉、汪海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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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9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厚辉、汪海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厚辉;汪海洋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厚辉,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汪海洋,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张厚辉与被执行人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5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代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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