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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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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8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公司;邯郸*****经营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老村社区腾龙工业区39号403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7号院。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经营处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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