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卢长宝等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7民终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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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1776号案件名称
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卢长宝等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卢长宝;李宝红;东海县鼎坤工贸有限公司;李达;张新年;张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振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金培。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雷雷,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卢长宝,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李宝红,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东海县鼎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车庄桥南227省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卢长宝。原审被告:李达,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审被告:张新年,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张征,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卢长宝、李宝红、东海县鼎坤工贸有限公司、李达、张新年、张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立、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福禧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雷雷、原审被告李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东海县鼎坤工贸有限公司、张新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卢长宝、李宝红、张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海县祥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守军审 判 员 丁燕鹏审 判 员 仕玉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文晓书 记 员 王艺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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